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工作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招标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固定成员为招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评标专家组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审批招标项目,审定招标文件标底。
(四)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
(五)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讨论处理投标过程中相关的质疑和投诉。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议事原则: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召开招标工作会议,领导组成员具有平等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
(二)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会议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须达到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票中以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
(三)所议议题如经表决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对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领导组应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五)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对招标决定、评标会决定及评标结果有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进行,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评标专家库,设立评标专家组,明确职责和要求,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与公正。建立科学的评标办法和评审程序,对评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的规定,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内设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具体承担招标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各类招标文件。
(二)审核各类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对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确定招标的方式。重大项目(预算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及特殊采购方式,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
(三)负责对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及其实施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负责对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进行初审,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负责开标、评标、定标的会议组织工作,根据评标意见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质、业绩审查和项目考察,发布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建立各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库,会同监察处组建评标专家组。
(七)参与各类招标项目技术、商务谈判,参与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会签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学校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学校自行招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委托招标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委托招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委托招标事宜。
第九条 由学校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此方式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必须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续标项目的内容不得变更,否则应再行招标。
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处会商后,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批准后实施。合同续签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续标备忘录”送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和建设(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开标后符合投标资质及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原招标工作终止。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招标采购办公室、监察处审定后再行决定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处会商后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处置。
第四章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各类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提出招标文件初稿(重点是技术和商务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无问题后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范要求编制招标公告。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安徽师范大学网站或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办公室可以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接受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投送标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办公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
1、评标专家组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以及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监察处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开标和评标。
2、评标专家组采取实名的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提交固定格式的书面评标报告。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项目建设(使用)方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被专家组认为有恶意竞争嫌疑的除外。
(2)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被专家组认为有恶意竞争嫌疑的除外。
3、评标专家组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4、如评标专家组建议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或进一步开展商务谈判,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对于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处全程参与技术、商务谈判及对入围单位的考察。
5、评标专家组评议时,监察处和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了解情况,但不能参与发表意见。
(五)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定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听取评标专家组组长关于评标情况的汇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整个招标程序和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组织的考察情况报告、监察处对专家评议情况的评价,研究汇报和审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以票决制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
(六)发布中标公告
1、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的审定结果,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安徽师范大学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如出现异议,由监察处牵头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查并做出结论。
2、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结论确定无问题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相关部门审阅会签,重点项目合同事先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书面合同必须包含廉政责任的内容。
3、中标人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采购办公室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五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项目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第十六条 废标的处理: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需要重新招标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及时汇报。
第五章 招标工作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
(一)投标人交纳的招标文件成本费。
(二)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第十九条 投标人缴纳的招标文件成本费和中标服务费等费用列为代收代支专项费用管理,用于评标专家的评审费、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及其他所需费用。对专家建议开展的实地考察项目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使用)方承担。
第六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二)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三)招标采购项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四)禁止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五)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六)评标专家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七)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八)校内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需要招标的,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和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九)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还将在安徽师范大学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其公司名单,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皖江学院、后勤集团、出版社、教育集团(含三附)等独立核算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原则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招标工作规程》及相关的招标工作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