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学生干部的威信,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系部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系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要不断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中学生干部的范围是指: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院学生会委员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以及由上级职能部门和学院认定的其他学生干部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50%。
3、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素质能力。
4、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没有违纪现象。
5、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成为学生的表率,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任职条件。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院系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院系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和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校园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系或上级团学组织或部门的有关学生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个人在评奖评优、推优或就业时,同等条件下,系部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院系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院系相关指示和精神。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及任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八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竞岗的程序如下:
1、竞岗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
学生自荐:向相应的部门或组织递交自荐书。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理和锻炼的信心;
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
2、主管部门或组织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与选拔的学生,将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
3、竞岗人演讲答辩。评判的主要标准为:工作思路和设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和仪表气质等。
4、对竞岗人进行民意测评,实行投票选举,按得票多少和所设职位审核确定干部名单或干部候选人。
5、主管部门或组织审批。
第九条 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要从现任班级学生干部或学生会干事中选拔产生,须有半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能力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条 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及各学生团体有向系部输送优秀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干部要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主管部门或组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
1、主要学生干部任(聘)期一般为一年,也可连选连任。班长、班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不少于一学期;团干部任期按团章确定;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的任期按照学院《学生会章程》及《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2、在每一个任职期限内的第一学期后,各级主管部门或组织可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学生信任投票和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
3、鼓励推行班级和系部主要学生干部交叉任职制度,实行双向管理。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系部党政应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的原则,在思想和政治上加强教育和引导,在工作和学习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在生活上加以关心,使其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干部由团委主管;系学生会、学生社团、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干部由系党总支或团总支主管;其他组织机构的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主管。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其任职材料在学生干部离校时统一整理入档。
第十六条 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考察、选拔,切实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
第十七条 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以讲座、座谈讨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经验,完善学生干部的工作技巧与方法,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得失,讨论下阶段活动计划,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交流与协调。定期召开学生干部期末工作总结大会。
第十九条 发挥院党支部、团支部的作用,对积极要求入党、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推荐到院党校学习,并优先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合作共建单位等参观、考察,参与青年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与社会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适时组织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二十二条 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为学生干部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培养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增强考核效果。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谁主管、谁考核”。其中:
1、班级、系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应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分别由辅导员、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2、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考核应在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3、院学生会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由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4、其他组织机构的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考核标准由各级主管组织负责制定,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各负责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综合测评、评优、推优、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主要包括: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系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系部校对获奖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加适当的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学生干部评优、推优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者;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部门的各种活动和会议者;连续2次干部考核不称职者,对以上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作停职或免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系党总支、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