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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26 13:52:42  编辑:wcl  预审:张雪梅  终审:邵敏   浏览次数:1827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张某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表示其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张某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落了笔。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2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等。

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合同。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张某赢了,仲裁庭裁决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试用合同”、随便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建议】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录用。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便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可以拍照保存下来)。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如果有的工作无法用数量来衡量,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对比,用来证明自己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其四,其他能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