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高等学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本科高校实验技术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及职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本科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安徽开放大学(本部)的实验技术人才。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分类评价原则,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教学科研实践提供人才支持。
第四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五条 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在实验(含实训、实习,下同)工作岗位且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七条 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能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规定的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不定等次的,扣除该考核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青年实验技术人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实验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
(三)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
(四)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
第十条 申报实验员资格,应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申报助理实验师资格,应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有专科学历,受聘实验员职务满2年;
(四)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受聘实验员职务满4年。
第四章 实验师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实验师能力素质要求,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的,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实验师。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第十三至第十五条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三)具有专科学历或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十四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实验常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本科生实验课程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至少参与1台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共享工作,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完成共享服务。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能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参与实验课程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五)专业实践能力。按学校安排到企业、农村、社区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实验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三类以上知识产权1项以上;
(六)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得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九)在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5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5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10万元以上。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
第十六条 高级实验师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分为教学型、科研与技术服务型。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十七条 申报教学型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准备或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获得年度考核或教学质量考核或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参与实验课程大纲的制定,承担实验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促进作用。
第十八条 申报教学型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四)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六)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七)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2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八)在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10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0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30万元以上;
(九)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以上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
(二)业务工作能力。负责1台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共享工作,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或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能够识别和解决危险源,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八)项中的两项:
(一)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以上知识产权1项以上;
(五)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三类科研奖励(排名第1);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25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七)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15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或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50万元以上;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等,但确有真才实学,任实验师以来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才,在符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
(一)取得本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主持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四)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六章 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分为教学型、科研与技术服务型。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6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教学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建和运行实验室建设的经历和能力,能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准备或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教学质量考核或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负责实验课程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养实验技术人才和研究生的能力。
(五)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申报教学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两项:
(一)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三)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或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
(四)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排名前8);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六)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七)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3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八)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50万元以上;
(九)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建和运行实验室建设的经历和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
(二)业务工作能力。至少负责2台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共享工作,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指导、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能够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八)项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4万字以上);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2)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五)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排名前10);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35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七)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20万元以上;或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80万元以上;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等,但确有真才实学,任高级实验师以来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才,在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资格: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获得一类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四)获得一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五)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国家级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不可同时作为满足两个条款的依据(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除外),且提供的业绩成果均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等,参照我省现行普通本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分类。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实验系列职称,根据我省现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转岗后从事高校实验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实验系列同级转评;申报高一级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转岗前后须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实验准备、教学或技术及实验室管理工作满3年),且聘任实验系列现任职务满1年。转评人员的业绩成果,以从事高校实验岗位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的非高校实验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但不得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承担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同级人员基本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是以第一作者、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的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ISBN”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同一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第三十五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的人员至少应提交2个代表作,破格申报的另多提交1个代表作,由学校组织不低于本单位层次的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组织援派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原址: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619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