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院政〔2017〕77号)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计入学习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因创业需要,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创业休学的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原则上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管理责任人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不得擅自来校上课、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有效。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将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附学生申请休学提交材料
1.手写休学申请书、家长签字同意(1份);
2. 学生所在系开具该生休学情况说明,辅导员签字,系主任签字,盖章。
3.学生休学申请表、相关部门盖章(1份);
4.休学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休学学生离校程序单、相关部门盖章(1份)
以上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学位科(皖江校区 行政楼二楼学籍学位科办公室),学籍科报至学院下文后,在学信网操作休学,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