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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15-07-10 10:39:52  编辑: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  预审:郑勤  终审:张铮   浏览次数:2142

  1.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尊重和理解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平等、信任的工作关系;尊重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的来访者;尊重来访者自愿接受或终止服务的权利。

3.避免双重关系,不与来访者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关系。

4.咨询前,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5.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忠于科学,实事求是,以来访者为中心,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保证咨询工作有效。

6.遵守《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规范进行进行心理,前需向来访者说明内容和目的,后,谨慎地作出专业解释。

7.注重“助人自助”,建立有助于来访者心理成长的咨询关系,避免来访者对心理咨询师的依赖心理。

8.在自己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发现无法帮助的来访者,应做好适当的转介工作。

9.在心理咨询中,如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我、伤害他人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10.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个人成长,维护身心健康,提高心理咨询水平。

11.每次咨询结束后,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12.履行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前,对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2) 发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时,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暴露来访者身份的隐私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心理咨询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