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院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系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形成听证报告和结论建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
(二)遵纪守法,未再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四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处分决定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过6个月期限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过12个月期限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学生毕业前(6月1日),处分未到期但已过半,在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各系初审。各系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相关审核部门;
(四)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各系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院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院审核后予以解除。
第七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院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等其他权益的资格。对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