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和娱乐,促进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他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三条 起床
早上7点前起床,下午上课前半小时起床,周末起床时间不作要求。
第四条 早锻炼
进行晨练或适量运动(如慢跑、拉伸、瑜伽等),增强体质。
第五条 洗漱
洗漱用具应摆放整齐,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卫生清洁。
第六条 卫生
注重个人卫生,叠好被褥、整理好书籍等个人物品。按要求整理和清洁宿舍内公共卫生。保持宿舍、洗漱间、卫生间清洁。
第七条 就餐
维护就餐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礼让。就餐时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敲碗筷,就餐完毕后把碗筷放到指定地点。注意节约,不浪费粮食,维护好食堂卫生。
第八条 上课
(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尊重老师。
(二)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进入教室时应穿戴整齐,不穿背心、拖鞋;不将食品带进教室。
(三)上课时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离开教室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四)上课时应集中精力听讲,不准睡觉,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五)提问应举手,待老师允许后起立提问。老师指名提问,应起立回答。
(六)上课时应规范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未经任课教师允许,不得在课堂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且需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关闭,并放置于指定的手机存放点。
(七)班级应安排专人做好多媒体开关、讲台清理、擦黑板等工作。
第九条 晚自习
(一)一年级学生需集中晚自习,其他年级学生应到图书馆、阅览室、公共自修室自习。
(二)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第九、十节课(19:00-20:40),每周计五天。
(三)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学习场所的管理规定,将通讯工具设置在振动或关闭状态,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和安静的学习环境;严禁从事休闲、娱乐活动;严禁在学习场所聊天、随意走动、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十条 晚间签到
全体在校生(含毕业班)需每晚(寒暑假除外)20:30至22:30在宿舍区进行手机签到。因实习、求职、就业等不在校的学生在所在地签到。因手机故障、系统兼容问题等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需在班级负责人处进行人工签到。
第十一条 就寝和熄灯
(一)夜间应主动熄灯,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23:00,周五、周六晚24:00。
(二)熄灯后应保持室内和走廊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应在每晚23:00前进入宿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宿舍就寝的,应告知本宿舍寝室长并向辅导员请假。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请假
(一)在校期间有特殊情况需离校或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须经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者,须经学院副书记审核后报学院院长批准;
3.请假七天以上者,需经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4.请假或旷课累计总时长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二)请假时,须由本人填写书面请假条或在智慧校园平台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获批后,班级干部需在课前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或智慧校园审批界面。
(三)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向辅导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事后补假。
第十三条 销假
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日常行为举止
第十四条 着装
(一)凡参加集会、会操、典礼及其他大型活动要求统一着装时,应按学校规定统一着装。
(二)平时着装须整洁大方,仪表仪态文明优雅。
(三)校园内不留怪异发型、不化浓妆;不穿拖鞋、背心、奇装异服等出入教学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举止
(一)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与他人交往时,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乘车时主动让座,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四)参加活动时,遵守会场秩序,听从指挥。
(五)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鼓倒掌、喝倒彩,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六条 礼节
(一)进入教师办公室时要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当教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应起立,主动打招呼。
(三)参加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五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安全管理
(一)进入校园内近水平台时需注意安全,禁止在近水平台打闹戏水。
(二)在校园内严禁使用电动车,骑自行车时应当减缓速度,骑车时不能带人。
(三)严禁滑板和轮滑在主干道、人流密集处、斜坡等危险场所训练、戏耍。
(四)各教学楼内、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寝室、卫生间、食堂、校园道路、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宿舍安全管理
(一)服从住宿安排,不私自调换宿舍,不留宿他人,严禁异性进入宿舍。
(二)严禁存放使用蜡烛、酒精炉、燃气炉。
(三)严禁存放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杯、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吹风机、烘鞋器、暖手宝、取暖器等各类电加热设备。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破坏应急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设施。
(五)严禁在楼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六)严禁在宿舍从事酗酒、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七)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八)离开宿舍和晚上睡觉时锁好门窗,贵重物品保管好。
(九)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严禁在宿舍内或校园内有经商行为。
(十一)严禁损坏宿舍或校园内公共物品。
(十二)严禁将衣物晾晒在寝室外窗或走廊栏杆上。
第十九条 校外安全管理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二)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禁止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
(三)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学校审批立项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从事未经学校确认安全的兼职工作,不参加直销、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在外从事实践和兼职活动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四)讲究社会公德,不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轻信未曾谋面或不了解的人的花言巧语;不把自己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等告诉陌生人,不贪图小恩小惠。
(五)不在水边危险区域玩耍;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如山塘、水库、水坑、水池等处游泳。
(六)班级、社团、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七)遇到突发情况要沉着冷静,并及时与辅导员、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