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院校:
为促进我省高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规范和加强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高等学校高峰学科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31日
安徽省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规范和加强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高等学校高峰学科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聚焦重点、扶优扶强,公开透明、引导激励,权责清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进行重点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资金申报、遴选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实施目标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阶段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高峰学科建设。用于《安徽省高等学校高峰学科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确定的Ⅰ、Ⅱ、Ⅲ类高峰学科建设。
(二)培优创新工程。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协同创新项目、皖江学者计划、一流本科专业(课程)、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等。
(三)党建思政提升。用于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暨高校思想政治能力提升计划等。
(四)综合管理改革。用于大学生体魄强健和艺术繁荣工程;鼓励高校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主动争取社会捐赠,多渠道增加高校收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预算绩效挂钩机制等。
省级财政在现有高校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资金,5年共计安排30亿元,其中2020年安排不低于4亿元,用于支持省属高校高峰学科建设,并结合省财力实际逐步加大高校经费投入,增加高校发展专项经费。具体支持内容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等可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竞争立项、定额补助、因素分配、绩效奖补等方式进行分配。专项资金中的高峰学科建设、培优创新工程、综合管理改革项目支持对象原则上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党建思政提升项目支持对象为全省普通高校。
(一)高峰学科建设。对纳入《安徽省高等学校高峰学科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中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的高峰学科,实行定额补助和绩效奖补。
(二)培优创新工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协同创新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皖江学者计划实行定额补助;一流本科专业(课程)实行定额补助;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实行因素分配和定额补助。
(三)党建思政提升。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项目实行定额补助,“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暨高校思想政治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定额补助相结合。
(四)综合管理改革。大学生体魄强健和艺术繁荣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本科高校多渠道增加收入激励奖补实行因素分配;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情况等实行因素分配。
第四章 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同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公开竞争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并根据遴选结果细化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高校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按照项目建设规划等要求,结合办学实际,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细化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高校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汇总监控和自评结果;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加强监控和评价结果审核与应用,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高校的预算和绩效管理的业务指导,督促高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公办高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属高校间的全职人员引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高校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教〔2016〕18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水平大学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教〔2017〕72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和高水平大学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财教〔2018〕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