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每月) | 适用条件 | 备注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 2000元 |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在抚养期间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具体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 2000元 | 3岁至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子女(境内或境外教育)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具体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 |
继续教育 | 学历教育 400元 | 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最长48个月) | 纳税人本人扣除 |
职业资格教育 3600元 | 取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年度 | 纳税人本人扣除(按年一次性扣除) | |
大病医疗 | 8万元以内据实扣除(每年)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1.5万元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内)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疗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 |
住房贷款利息 | 1000元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最长扣除240个月 | 婚后夫妻双方可选一方全额扣除或各扣50%;婚前购房可各自按50%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租金 | 按城市分档: | 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 直辖市/省会等:1500元 | |||
- 其他城市(市辖区>100万人口):1100元 | |||
- 其他城市(市辖区≤100万人口):800元 | |||
赡养老人 | 3000元(独生子女) |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1500元),可赡养人约定分摊比例以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 |
2025年度专项附加申报指南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找到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专题页,点击进入专题界面。
如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4年度相同,可以点击一键带入将2024年专项附件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4年。
如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4年度不同,则点击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信息填报界面,按要求填写上报。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发现已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误,大家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一【扣除填报】一【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对应年度,进入详情页进行修改或作废。
修改步骤
一、修改或作废专项附加扣除
以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项目扣除为例:
1.假如修改为各扣50%
夫妻双方分别在个人所得税APP【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记录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一【修改设置扣除比例】,将100%扣除比例修改为50%。
2.假如修改为由一方扣除100%
扣除的一方无需修改,另一方作废个人所得税APP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信息。
二、更正年度汇算申报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最新个税税率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下限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0.00 | 36,000.00 | 3 | 0.00 |
2 | 36,000.00 | 144,000.00 | 10 | 2,520.00 |
3 | 144,000.00 | 300,000.00 | 20 | 16,920.00 |
4 | 300,000.00 | 420,000.00 | 25 | 31,920.00 |
5 | 420,000.00 | 660,000.00 | 30 | 52,920.00 |
6 | 660,000.00 | 960,000.00 | 35 | 85,920.00 |
7 | 960,000.00 | - | 45 | 181,920.00 |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的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0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00 |
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
3、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 | 3 |
2 |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 45 |
*注:
(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000 元的 | 3 | 0.00 |
2 | 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 | 10 | 210.00 |
3 | 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的部分 | 20 | 1,410.00 |
4 | 超过 25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2,660.00 |
5 |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4,410.00 |
6 |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7,160.00 |
7 |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 45 | 15,160.00 |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5、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 30000 元的 | 5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7、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000 元的 | 3 | 0.00 |
2 | 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 | 10 | 210.00 |
3 | 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的部分 | 20 | 1,410.00 |
4 | 超过 25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2,660.00 |
5 |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4,410.00 |
6 |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7,160.00 |
7 |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 45 | 15,160.00 |
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以下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 | 3 | 0.00 |
2 |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 | 10 | 2520.00 |
3 |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6,920.0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部分 | 25 | 31,920.00 |
5 |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部分 | 30 | 52,920.00 |
6 |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 35 | 85,920.00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 45 | 181,920.00 |